書卷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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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doc|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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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doc|87.11.07 (87)高醫法字第069號函修正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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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10.07(88)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公布.doc|88.10.07(88)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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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10.07(88)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公布.doc|88.10.07 (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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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7.03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doc|96.07.03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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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7.03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doc|96.07.03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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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3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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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30 97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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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2.11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doc|97.12.11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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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2.11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doc|97.12.11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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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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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6 98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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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2.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doc|99.02.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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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2.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doc|99.02.1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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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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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18 99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doc|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
:::::::::[[媒體: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doc|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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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4 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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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4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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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019.doc|103.06.2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01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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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019.doc|103.06.2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0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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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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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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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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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964.doc|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4號函公布]]
-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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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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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120.docx|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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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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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最低學分數者。
+
:::::::::[[媒體:1111101927.docx|111.05.18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27號函公布]]
-
第三條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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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31 111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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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
:::::::::[[媒體:1121102659(0913.docx|112.08.17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265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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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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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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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成績較高者,若學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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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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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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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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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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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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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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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9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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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
+
第3條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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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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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部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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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
+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
       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
第4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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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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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系級學生符合第2條之規定,以學業成績最高者優先獎勵,成績相同時均予獎勵,獎勵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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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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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級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以下者,獎勵學生3名;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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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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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系級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者,獎勵學生6名;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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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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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系級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獎勵學生9名;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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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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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系級第1名,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2名或第3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據本校「課輔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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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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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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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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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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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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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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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9月13日 (三) 12:12的目前修訂版本

87.11.07 (87)高醫法字第069號函修正頒布
88.10.07 (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6.07.03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
97.10.30 97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2.11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
99.01.06 98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2.1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
99.10.18 99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
103.06.04 102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3.06.2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019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4號函公布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0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18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27號函公布
112.07.31 111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2.08.17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2659號函公布
                
第1條  宗旨: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獎勵對象: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9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第3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補助經費。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4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
第5條  各系級學生符合第2條之規定,以學業成績最高者優先獎勵,成績相同時均予獎勵,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系級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以下者,獎勵學生3名;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二、各系級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者,獎勵學生6名;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三、各系級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獎勵學生9名;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四、各系級第1名,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2名或第3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據本校「課輔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6條  審查程序: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第7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