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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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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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月22日 (二) 14:40所做的修訂版本

88.09.21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8.10.16第十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依教育部89.04.10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四一九0一號函辦理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5.27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六次常會通過
經教育部89.06.28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七六0三一號函同意備查
89.07.10(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20號函頒布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11.08高醫人字第0991105717號函公布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0號函公布
102.10.17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1.05高醫人字第1021103449號函公布
105.05.19一O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12.30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校長聘兼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二、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一)教師會代表:由教師會推選教授代表一人。
       (二)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代表: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選舉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SCIE/SSCI/EI/A&HCI論文或社會人文科學類
         第二級期刊 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之教授代表二人;另超過五十人教師之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以每五十人增加一人,餘類推之。各學院
         (通識教育中心)並得列候補委員二名,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代表出缺時由其所屬學院候補委員遞補。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之系級及院級教評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總額三分之ㄧ比例時,校長得自專任教授名冊中擇聘之。
     教師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5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補足其任期。
第6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教授資格且非本委員會委員代理,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遴選委員若於任期內
     未出席會議達二次(校內上課或參加重要會議,如教育部、科技部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經校教評會認定後,予以解職,並由候補委員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7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8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本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9條  本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論文合著關係,如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三年內專門著作合著人關係等。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
     五、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10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11條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12條 本校設校、院級、系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項,其程序應由各院級、系級教評會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學校基於校務發展需要,延攬已具教育部副教授、教授部證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13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時,院級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
     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同。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