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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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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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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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4 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doc|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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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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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_1070221公告版.docx|107.02.09 10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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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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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4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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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0659.doc|110.03.09  高醫教字第110110065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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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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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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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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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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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其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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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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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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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或臨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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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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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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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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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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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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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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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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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媒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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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媒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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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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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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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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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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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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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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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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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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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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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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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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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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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各項活動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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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各項活動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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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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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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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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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方同意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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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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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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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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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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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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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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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3月10日 (三) 11:55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6.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8.0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28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100.12.2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1.01.12 一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2.04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0219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7.02.09 10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10.02.04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3.09 高醫教字第110110065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其資格
        如下: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或臨床教師。
        二、學習者: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三、媒合方式: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第3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各項活動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第4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第5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第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