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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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8.0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28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100.12.2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1.01.12 一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2.04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0219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7.02.09 10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10.02.04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3.09 高醫教字第110110065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其資格
        如下: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或臨床教師。
        二、學習者: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三、媒合方式: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第3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各項活動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第4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第5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第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