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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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1%D0%AEv%B6%C7%B2%DF%A8%EE%AB%D7%B9%EA%ACI%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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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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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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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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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0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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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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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doc|96.08.28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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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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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協助本校新進教師在資深傑出教師帶領下,及早適應本校環境,以順利進行教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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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2 一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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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輔導、服務等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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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0219.doc|101.02.04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02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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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求本校優良教師擔任「傳授者」,並受理
+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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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進教師申請為「學習者」,共同組成傳習團隊,以鼓勵資深與新進教師間之經驗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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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4 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doc|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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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揚本校優良教學研究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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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第三條  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教授),並以曾獲得本校教學傑出獎、教學優良獎、研
+
:::::::::[[媒體: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_1070221公告版.docx|107.02.09 10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究傑出獎、績優導師獎之專任教師為優先,每人每次得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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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習者須為本校報到三年內之新進專任教師,每人得申請一位傳授者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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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4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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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舉辦一次傳習團隊之組隊活動,受理新進教師成為學習者,並根據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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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01100659.doc|110.03.09  高醫教字第110110065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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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之條件,徵求適當之優良教師擔任傳授者。傳授者之徵求,不受限於學習者所屬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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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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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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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傳習團隊之正式活動時間為一年,上學期組成之團隊其活動時間為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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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其資格
-
        下學期組成之團隊則為當年二月至翌年一月。正式活動時間結束後,傳授者與學習者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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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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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維持傳習關係,惟不再由本中心負責協調活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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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或臨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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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傳習團隊之活動內容以切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經驗為主,其進行方式包括個別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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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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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團體活動。個別面談之時間由傳授者與學習者於活動開始時商定,原則上雙方每個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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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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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應見面討論一次。團體活動由本中心規劃,所有傳授者與學習者皆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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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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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嚴格遵守學術倫理規範,雙方若有權利義務認知上之出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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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媒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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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得介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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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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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傳授者之回饋獎勵依本校教學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六條及教師研究輔導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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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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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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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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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本中心另以施行要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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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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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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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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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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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各項活動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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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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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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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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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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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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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3月10日 (三) 11:55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6.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8.0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28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100.12.2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1.01.12 一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2.04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0219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7.02.09 10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10.02.04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3.09 高醫教字第110110065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其資格
        如下: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或臨床教師。
        二、學習者: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三、媒合方式: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第3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劃,各項活動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第4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第5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第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