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借用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4年9月3日 (三) 08:45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02 高醫教字第10311027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充份運用教室,以達到資源共享,訂定「高雄醫學大學教室借用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室係指本校教務處排課用之教室,不含會議室、語言教室、電腦教室及各單位自行管理
     之教室(討論室及專業教室)。

第三條	為安全考量,所借用教室使用時間限每日上午8點起至晚上10點止。借用方式如下: 
     一、本校各學系上課、補課、考試者,由教師或學生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科目,經
       授課教師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二、本校各學生社團(含系學會)辦理活動者,活動申請許可後,由社團幹部(系代表)於本校資訊
       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活動名稱,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三、班會、畢聯會或代聯會由各代表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學務處生活輔導
       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四、本校各學系(單位)辦理學術活動(演講或研討會),於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及時間,並於一週前
       以簽呈方式經校方同意後始可使用。
     五、教職員申請借用教室舉辦教育訓練、召開會議、職員社團或說明會者,應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
       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所屬主管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六、校外團體(單位)借用者,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會辦本校總務處、教務處及擬借教室之校內
       配合單位,經校長同意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可使用。

第四條	借用人(單位)借用者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發生,否則本校隨即停止其借用:
     一、違背法律、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者。
     三、場地設備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嚴重損及場地設備安全或完整之虞者。
     五、有選舉相關、傳銷或其他輿論所不容之事實者。

第五條	借用人(單位)在借用期間,應自行管制所借教室及其電源、維護公共安全、環境整潔衛生,借用期間
     如發生意外或毀損之情況,借用人(單位)借用人須負損壞賠償責任,其修復費用與清潔費用由借用人(單位)
     借用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	借用完畢後,借用人(單位)借用人應立即將借用場地整理清潔、關電、上鎖恢復原狀,並歸還鑰匙,所借用之
     鑰匙嚴禁複製。

第七條	借用人(單位)如有違背上述相關規定,得隨時中止教室借用,於半年內停止受理該借用人(單位)之教室借用
     申請,學生社團則提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或生活輔導組)議處。

第八條	因課程需求、重大慶典或會議而調動教室時,教務處得彈性調整安排教室借用,借用人(單位)借用單位須配合調整。

第九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