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借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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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02 高醫教字第1031102718號函公布
112.02.10一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8.14一一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4.27 高醫教字第11211012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充份運用教室,以達到資源共享,訂定「高雄醫學大學教室借用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室係指本校教務處排課用之教室,不含會議室、語言教室、電腦教室及各單位自行
    管理之教室(討論室及專業教室)。
第三條 為安全考量,所借用教室使用時間限每日上午8點起至晚上10點止。借用方式如下: 
    一、本校各學系上課、補課、考試者,由教師或學生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科目,
      經授課教師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二、本校各學生社團(含系學會)辦理活動者,活動申請許可後,由社團幹部(系代表)於本校資訊
           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活動名稱,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
           使用。
    三、班會、畢聯會或代聯會由各代表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學務處生活輔導
           組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四、本校各學系(單位)辦理學術活動(演講或研討會),於資訊系統登錄借用日期及時間,
      並於一週前以簽呈方式經校方同意後始可使用。
    五、教職員申請借用教室舉辦教育訓練、召開會議、職員社團或說明會者,應於本校資訊系統
      登錄借用日期、時間及用途,經所屬主管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通過後始可使用。
    六、校外團體(單位)借用者,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會辦本校總務處、教務處及擬借
      教室之校內配合單位,經校長同意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可使用。
第四條 借用人(單位)借用者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發生,否則本校隨即停止其借用:
    一、違背法律、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者。
    三、場地設備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嚴重損及場地設備安全或完整之虞者。
    五、有選舉相關、傳銷或其他輿論所不容之事實者。
第五條 借用人(單位)在借用期間,應自行管制所借教室及其電源、維護公共安全、環境整潔衛生,
    借用期間如發生意外或毀損之情況,借用人(單位)借用人須負損壞賠償責任,
    其修復費用與清潔費用由借用人(單位)借用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 借用完畢後,借用人(單位)借用人應立即將借用場地整理清潔、關電、上鎖恢復原狀。
第七條 借用人(單位)如有違背上述相關規定,得隨時中止教室借用,於半年內停止受理該借用人
    (單位)之教室借用申請,學生社團則提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或生活輔導組)議處。
第八條 因課程需求、重大慶典或會議而調動教室時,教務處得彈性調整安排教室借用,借用人
    (單位)借用單位須配合調整。
第九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