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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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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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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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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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系所、院、校)教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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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教職者(專任教師),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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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教職者(專任教師),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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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案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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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案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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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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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當人員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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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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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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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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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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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核發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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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核發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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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副教授者,每月核發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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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副教授者,每月核發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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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任教授者,每月核發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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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任教授者,每月核發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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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曾任講座教授者,每月核發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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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曾任講座教授者,每月核發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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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滿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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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滿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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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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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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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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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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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4:17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第一條  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系所、院、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教職者(專任教師),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案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
          適當人員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核發一萬元。
          二、曾任副教授者,每月核發二萬元。
          三、曾任教授者,每月核發四萬元。
          四、曾任講座教授者,每月核發八萬元。
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滿得再提出申請。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