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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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doc|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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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4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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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在2014年8月7日 (四) 16:44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
103.06.04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7.31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5號函公告</font>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四類:病假、事假(含婚、喪假)、公假、產(檢)假。
第四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曠課論;
        提出請假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
        操行成績考察要點辦理。
第五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有關證件檔案上傳,
           由生活導師、導師、系主任〈所長〉或院長簽署辦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
           期中、期末考週請假須由教務處核准。
        二、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
           假手續。
        三、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
           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以未請假論處。
第六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請假手續應於返校後七日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始得辦理。因事請假逾一日以
           上者須備齊家長或監護人證明。
        二、若因緊急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上網請假,如無法於請假日前提
           出,須口頭向導師或生活導師報備,惟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須完成補請假
           手續。
第八條  公假為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代表出席本校內外集會。公假須事先申請辦
        理,並須提出有關單位之證明檔案上傳,申請公假之單位需將首長核准之公文(
        簽呈)知會請假學生之系所;如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
        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持核定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第九條  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
        產(檢)假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老師。
        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於分娩後,給予產假八週。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
       向系(所)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
        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一、見習學生請假,應列印資訊系統請假單以紙本辦理,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
            可後,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
        二、實習學生請假除依各實習單位之請假辦法辦理外,另須上網填報假單由生輔
            組核備存查。
第十二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或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
        可抗拒之變故,而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依據以下方式向教務處辦理:
        一、因公者依據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因急症不能參加考試者,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
           斷證明書辦理請假手續。
        三、因分娩不能參加考試者,依據第九條規定辦理。
        四、因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
           親屬喪故;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
第十三條 給假權責:一日內由生活導師核准之,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導師核准之,三日以
        上至七日以內由系主任(所長)核准之,七日以上轉陳院長核准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