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7.09.29 97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
- 103.06.04 102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7.31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5號函公告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1.11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666號函公告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4.28 103學年度度第5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6.18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07號函公告
- 104.07.01 103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7.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5號函公告
- 104.07.01 103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83號函公告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6.03.28 105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9.09.04 109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9.09.26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3013號函公告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1.05.2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53號函公告
- 112.12.08 112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3.01.04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4454號函公告
- 113.10.18 113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3.12.09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4345號函公告
第 1 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七類: 一、病假。 二、生理假。 三、心理健康假。 四、事假(含婚、喪假)。 五、公假。 六、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 七、人工生殖假。 第 4 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考察要點辦理。 第 5 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有關證件檔案上傳,由導師、系主任(所長)或院長簽署辦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期中、期末考請假須由教務處核准。 二、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以未請假論處。 第 6 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請假手續應於返校後七日內辦理完畢。 第 7 條 生理假:因生理期不適請生理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惟每月一日為限。 第 8 條 心理健康假: 一、學生因心理或精神不適,致上課有困難者,得提出申請,無需檢附證明文件,每學期以三天為限。 二、請心理健康假者,由導師優先關懷,必要時由導師轉介至學生心理輔導中心。 三、請假累計三天者,通知所屬學院心理師主動關懷。 第 9 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始得辦理。因事請假逾一日以上且請假人為未成年者,須備齊法定代理人證明。 二、若因緊急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上網請假,如無法於請假日前提出,須口頭向導師或生活導師報備,惟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須完成補請假手續。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公假: 一、經政府機關徵召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活動者 。 二、經核准代表本校或院系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或比賽者。 三、參加由本校舉辦全校性之正式活動或比賽者。 四、參加本校召集之各種會議或所指派之公務者。 五、有關兵役事項,及其他有關政府規定必須應召者。 六、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並須提出有關單位之證明檔案上傳。申請公假之事項為跨學院活動,須經校長核准;其他申請公假事項則由院長核准。申請公假之單位需將核准之公文(簽呈)知會請假學生之系所;如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上傳核定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第 11 條 原住民族學生得於所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節日申請放假。申請給假同學須檢附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相關證明文件。 第 12 條 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假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老師。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須扣除例假日。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份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三、學生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時,給予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四、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 13 條 人工生殖假: 一、女性學生有進行人工生殖療程者,每學年給人工生殖假七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二、請人工生殖假應附政府主管機關核可之人工生殖機構診斷證明。 第 14 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 15 條 一、見習學生請假,應列印資訊系統請假單以紙本辦理,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可後,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 二、實習學生請假除依各實習單位之請假辦法辦理外,另須上網填報假單由學生 事務處核備存查。 第 16 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或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而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五條辧理。 第 17 條 給假權責:三日內由導師核准之,三日以上至七日以內由系主任(所長)核准之,七日以上轉陳院長核准之。 第 18 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