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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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doc|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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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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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doc|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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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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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所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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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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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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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下學期開學二週內,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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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下學期開學二週內,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下一學年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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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學年之社團設備預算案,經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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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備預算案,經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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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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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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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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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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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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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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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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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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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加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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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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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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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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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課外活動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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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備清冊;各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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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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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另陳報課外活動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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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課外活動組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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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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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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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課外活動組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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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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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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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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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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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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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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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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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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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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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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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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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41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3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所需設
          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下學期開學二週內,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下一學年之社團
          設備預算案,經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
          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第三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第四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三、共同空間(如多功能藝文展演空間、舞蹈教室)使用之設備。
          四、共同使用之設備(如音響、麥克風、燈光等)。
          五、未曾申請過或新成立之社團。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第五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加補助。
第六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
          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課外活動組存查。
第七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第八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課外活動組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
          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第九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報銷。
第十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