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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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3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7號函公布
104.11.17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87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27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09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所需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社團評鑑成績公告後,依公告時程向學生事務處提出下一學年之社團設備預算,經由學生事務處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第3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第4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三、共同空間(如多功能藝文展演空間、舞蹈教室)使用之設備。
      四、共同使用之設備(如音響、麥克風、燈光等)。
      五、未曾申請過或新成立之社團。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八、社團評鑑成績。
第5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加補助。
第6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設備清冊;各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應另陳報學生事務處存查。
第7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第8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學生事務處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第9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報銷。
第10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第11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第12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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