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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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A6%DB%AAv%B9%CE%C5%E9%BA%5B%AA%C0%B9%CE%B3%5D%B3%C6%C1%CA%B8m%B8%C9%A7U%A4%CE%ABO%BA%DE%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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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A5%CD%A6%DB%AA%76%B9%CE%C5%E9%BA%5B%AA%C0%B9%CE%B3%5D%B3%C6%C1%CA%B8%6D%B8%C9%A7%55%A4%CE%AB%4F%BA%DE%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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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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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3號函公布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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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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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設備購置補助及保管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經費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社團」
          )所需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已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得於每學年下學期開學二週內,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
          下一學年之社團設備預算案,經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後實施
          。凡未列入預算案之設備,除情形特殊者,一律不予補助。
第三條	  社團設備預算案申請應準備文件:
          一、社團設備財產清冊。
          二、社團申請設備項目報告。
          三、申請設備估價單。
第四條	  社團設備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教育部指示辦理之事項急需添購者。
          二、有安全顧慮急需汰舊換新者。
          三、共同空間(如多功能藝文展演空間、舞蹈教室)使用之設備。
          四、共同使用之設備(如音響、麥克風、燈光等)。
          五、未曾申請過或新成立之社團。
          六、社團需求但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
          七、社團需求之重要設備。
第五條	  社團申請設備補助,事前應有精確之計算,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支用,或事後請求追
          加補助。
第六條	  學生社團財產、設備之保管,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應建立社團財產
          、設備清冊;各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財產、設備的移交手續,清冊一份
          應另陳報課外活動組存查。
第七條	  社團結束營運者,該社社長應於該學期結束1個月內,繳回所有學校購置之社產。
第八條	  財產若有損毀,請填寫「學生社團財產維修申請單」向課外活動組申報,除經查明已善盡
          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免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或遺失者,依器材之使用年限,扣除折舊後照價賠償。
第九條    財產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報銷申請單」,經核准後方可辦
          理報銷。
第十條	  社團間財產移轉應填具「學生社團財產移轉單」,經核准後方可辦理移轉。
第十一條  配合學校辦理定期、不定期盤點,盤點時間以公佈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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