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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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4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89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5號函公布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1.19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0號函公布
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11.28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活動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若需向學校申請補助,除配合學校臨時性舉辦之活動外,皆須於規
      定之期限內依規定申請。
第三條  社團應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獲得補助:
          一、學校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
          二、社務運作正常。
          三、未被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處以停止經費補助處分。
          四、參與校內社團評鑑者(新成立社團除外)。
第四條  經費補助種類:
          一、一般補助。
          二、專案補助。
第五條  一般補助之規定:
          一、一般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社團宗旨。
            (二)社會公益性活動。
            (三)社區性服務活動。
            (四)學生自治團體辦理師生座談活動。
            (五)有助於社團健全發展或社(會)員能力及品德教育提昇之活動。如訓練營、研習會、幹部座談、社 
        團代表參加研習、刊物、參賽、參展或其他值得鼓勵之同性質活動。
            (六)凡未被列為專案活動者,均視為一般補助案。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
第六條  專案補助之規定:
     一、專案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執行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
      (二)舉辦校際性(三校以上)大型活動。
      (三)協助學校舉辦利於學生學習之大型活動(人數達百人)。
      (四)對學校有正面影響而非例行性活動。
      (五)辦理品德教育、智慧財產權、性別平等、校園安全、反詐騙等議題之全校性活動。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但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下列活動不得列入補助(若其已通過審查補助,但事後發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款亦不予發給):
          一、與社團宗旨不符合之活動。
          二、上一年度所提報審查通過之活動,未執行且亦未事先向學務處核備者。
          三、以營利為主之活動。
          四、活動預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有發給工讀金者。
            (二)行政費用超過該項活動總預算百分之五者。
          五、以政黨名義舉辦活動或為校內、外選舉活動造勢者。
          六、從事各種非法活動者。
          七、改選交接表及學期計畫表逾期未繳交者。
          八、無故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九、未依規定填報活動計畫表(年度行事曆)及經費總預算表者。
          十、未於「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社團全名之帳戶者。
          十一、帳目造假或有其他違法事項,經查屬實者,得依校規處置。情節嚴重時,得報警處理。
第八條  經費補助審核程序:
          一、專案補助:
            (一)初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於學務處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
        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課外活動組社團輔導人員應就社團專案活動項目,於學期初予以初審。
            (二)複審:初審通過之專案,須交由審議委員會複審,決定補助金額。
          二、一般補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或設備費申請表於學務處每學
        年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務處審核,課外活動組社團輔導人員應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予以
        簽核補助經費。
第九條  經費補助審查應依據各社團經費預算表及往年社團活動推展、經費運用績效之情形等項目,於學校核准之
     年度預算及學生活動費額度內加以適當分配。
第十條  核銷手續應依下列規定:
          一、活動經核准,於活動結束後,須將憑證收據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另填寫「活動成效報告表」
        ,並檢附申請表、計劃書、活動成果(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申請核定補助之款額。
          二、申請經費補助必須檢附完整合法之支出憑證,且以學校印製之支出憑證粘存單填寫。
          三、須於規定之核銷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四、核銷時檢具之單據,請依學務處公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