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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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4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89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5號函公布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1.19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0號函公布
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11.28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23號函公布
104.11.17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1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20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54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社團活動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若需向學校申請補助,除配合學校臨時性舉辦之活動外,皆須於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申請。
第3條 社團應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獲得補助:
      一、學校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
      二、社務運作正常。
      三、未被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處以停止經費補助處分。
      四、參與校內社團評鑑者(新成立社團除外)。
第4條 經費補助種類:
      一、一般補助。
      二、專案補助。
第5條 一般補助之規定:
      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社團宗旨。
          (二)社會公益性活動。
          (三)社區性服務活動。
          (四)學生自治團體辦理師生座談活動。
          (五)有助於社團健全發展或社(會)員能力及品德教育提昇之活動。如訓練營、研習會、幹部座談、社團代表參加研習、刊物、參賽、參展或其他值得鼓勵之
              同性質活動。
          (六)凡未被列為專案活動者,均視為一般補助案。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生事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
第6條 專案補助之規定:
      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當年度校務發展目標之活動。
          (二)辦理跨社團聯合活動(至少五社以上)。
          (三)協助學校舉辦利於學生學習之大型活動(人數達百人)。
          (四)辦理品德教育、智慧財產權、性別平等、校園安全、反詐騙等議題之全校性活動。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生事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但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第7條 下列活動不得列入補助(若其已通過審查補助,但事後發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款亦不予發給):
      一、與社團宗旨不符合之活動。
      二、上一年度所提報審查通過之活動,未執行且亦未事先向學生事務處核備者。
      三、以營利為主之活動。
      四、活動預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有發給工讀金者。
          (二)行政費用超過該項活動總預算百分之五者。
      五、以政黨名義舉辦活動或為校內、外選舉活動造勢者。
      六、從事各種非法活動者。
      七、未完成社團交接者。
      八、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九、未依規定填報活動計畫表(年度行事曆)及經費總預算表者。
      十、未於「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社團全名之帳戶者。
      十一、帳目造假或有其他違法事項,經查屬實者,得依校規處置。
第8條 經費補助審核程序:
      一、專案補助:
          (一)初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於學生事務處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生事務處彙整。學生事務處社團輔導人員應就社團專案活動
              項目,於學期初予以初審。
          (二)複審:初審通過之專案,須交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決定補助金額。
      二、一般補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或設備費申請表於每學年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生事務處審核,學生事務處社團輔導人員應依學生
          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予以簽核補助經費。
第9條 經費補助審查應依據各社團經費預算表及往年社團活動推展、經費運用績效之情形等項目,於學校核准之年度預算及學生活動費額度內加以適當分配。
第10條 核銷手續應依下列規定:
      一、活動經核准,於活動結束後,須將憑證收據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另填寫「活動成果報告書」,並檢附申請表、計劃書、活動成果(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核定補助之款額。
      二、申請經費補助必須檢附完整合法之支出憑證。
      三、須於規定之核銷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四、核銷時檢具之單據,請依學校公告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