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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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130.doc|100.01.19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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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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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3523-1.doc|100.11.28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2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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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17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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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4191.doc|104.12.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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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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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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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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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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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社團活動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若需向學校申請補助,除配合學校臨時性舉辦之活動外,皆須於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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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社團活動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若需向學校申請補助,除配合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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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之期限內依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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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性舉辦之活動外,皆須於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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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團應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獲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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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團應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獲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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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校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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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校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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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務運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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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務運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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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被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處以停止經費補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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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被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處以停止經費補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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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參與校內社團評鑑者(新成立社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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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參與校內社團評鑑者(新成立社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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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費補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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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費補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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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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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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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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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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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一般補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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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一般補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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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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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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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社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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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社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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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會公益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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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會公益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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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區性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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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區性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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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自治團體辦理師生座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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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自治團體辦理師生座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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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助於社團健全發展或社(會)員能力及品德教育提昇之活動。如訓練營、研習會、幹部座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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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助於社團健全發展或社(會)員能力及品德教育提昇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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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代表參加研習、刊物、參賽、參展或其他值得鼓勵之同性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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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訓練營、研習會、幹部座談、社團代表參加研習、刊物、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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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凡未被列為專案活動者,均視為一般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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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展或其他值得鼓勵之同性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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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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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凡未被列為專案活動者,均視為一般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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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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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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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案補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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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生事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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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案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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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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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執行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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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案補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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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舉辦校際性(三校以上)大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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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案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三)協助學校舉辦利於學生學習之大型活動(人數達百人)。
+
            (一)符合當年度校務發展目標之活動。
-
       (四)對學校有正面影響而非例行性活動。
+
            (二)辦理跨社團聯合活動(至少五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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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辦理品德教育、智慧財產權、性別平等、校園安全、反詐騙等議題之全校性活動。
+
            (三)協助學校舉辦利於學生學習之大型活動(人數達百人)。
-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
            (四)辦理品德教育、智慧財產權、性別平等、校園安全、反詐騙等議題之
-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理,但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
         全校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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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下列活動不得列入補助(若其已通過審查補助,但事後發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款亦不予發給):
+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
     一、與社團宗旨不符合之活動。
+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生事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
-
     二、上一年度所提報審查通過之活動,未執行且亦未事先向學務處核備者。
+
      辦理,但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
     三、以營利為主之活動。
+
第七條 下列活動不得列入補助(若其已通過審查補助,但事後發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四、活動預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補助款亦不予發給):
 +
    一、與社團宗旨不符合之活動。
 +
    二、上一年度所提報審查通過之活動,未執行且亦未事先向學生事務處核備者。
 +
    三、以營利為主之活動。
 +
    四、活動預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有發給工讀金者。
             (一)列有發給工讀金者。
             (二)行政費用超過該項活動總預算百分之五者。
             (二)行政費用超過該項活動總預算百分之五者。
-
     五、以政黨名義舉辦活動或為校內、外選舉活動造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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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政黨名義舉辦活動或為校內、外選舉活動造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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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從事各種非法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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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從事各種非法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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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改選交接表及學期計畫表逾期未繳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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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改選交接表及學期計畫表逾期未繳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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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無故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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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無故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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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未依規定填報活動計畫表(年度行事曆)及經費總預算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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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未依規定填報活動計畫表(年度行事曆)及經費總預算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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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於「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社團全名之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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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於「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社團全名之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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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帳目造假或有其他違法事項,經查屬實者,得依校規處置。情節嚴重時,得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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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帳目造假或有其他違法事項,經查屬實者,得依校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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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費補助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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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節嚴重時,得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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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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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費補助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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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於學務處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
+
    一、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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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課外活動組社團輔導人員應就社團專案活動項目,於學期初予以初審。
+
      (一)初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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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審:初審通過之專案,須交由審議委員會複審,決定補助金額。
+
        於學生事務處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生事務處組彙整。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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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補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或設備費申請表於學務處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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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輔導人員應就社團專案活動項目,於學期初予以初審。
-
            年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務處審核,課外活動組社團輔導人員應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
+
      (二)複審:初審通過之專案,須交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決定補助金額。
-
            標準予以簽核補助經費。
+
    二、一般補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或
-
第九條  經費補助審查應依據各社團經費預算表及往年社團活動推展、經費運用績效之情形等項目,於學校核准之
+
      設備費申請表於每學年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生事務處審核,學生事務處
-
     年度預算及學生活動費額度內加以適當分配。
+
      社團輔導人員應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予以簽核補助經費。
-
第十條  核銷手續應依下列規定:
+
第九條 經費補助審查應依據各社團經費預算表及往年社團活動推展、經費運用績效之情形等
-
     一、活動經核准,於活動結束後,須將憑證收據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另填寫「活動成效報告表」
+
    項目,於學校核准之年度預算及學生活動費額度內加以適當分配。
-
        ,並檢附申請表、計劃書、活動成果(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申請核定補助之款額。
+
第十條 核銷手續應依下列規定:
-
     二、申請經費補助必須檢附完整合法之支出憑證,且以學校印製之支出憑證粘存單填寫。
+
    一、活動經核准,於活動結束後,須將憑證收據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
-
     三、須於規定之核銷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
      另填寫「活動成效報告表」,並檢附申請表、計劃書、活動成果(照片)
-
     四、核銷時檢具之單據,請依學務處公告規定辦理。
+
      其他相關資料申請核定補助之款額。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二、申請經費補助必須檢附完整合法之支出憑證,且以學校印製之支出憑證粘
 +
      存單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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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須於規定之核銷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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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銷時檢具之單據,請依學務處公告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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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23日 (三) 16:20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4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89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5號函公布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1.19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0號函公布
100.10.19一百學年度第一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11.28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23號函公布
104.11.17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
    (以下統稱為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活動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若需向學校申請補助,除配合學校
    臨時性舉辦之活動外,皆須於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申請。
第三條 社團應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獲得補助:
    一、學校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
    二、社務運作正常。
    三、未被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處以停止經費補助處分。
    四、參與校內社團評鑑者(新成立社團除外)。
第四條 經費補助種類:
    一、一般補助。
    二、專案補助。
第五條 一般補助之規定:
    一、一般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社團宗旨。
     (二)社會公益性活動。
     (三)社區性服務活動。
     (四)學生自治團體辦理師生座談活動。
     (五)有助於社團健全發展或社(會)員能力及品德教育提昇之活動。
       如訓練營、研習會、幹部座談、社團代表參加研習、刊物、參賽、
       參展或其他值得鼓勵之同性質活動。
     (六)凡未被列為專案活動者,均視為一般補助案。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生事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辦
                        理。
第六條 專案補助之規定:
    一、專案補助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當年度校務發展目標之活動。
            (二)辦理跨社團聯合活動(至少五社以上)。
            (三)協助學校舉辦利於學生學習之大型活動(人數達百人)。
            (四)辦理品德教育、智慧財產權、性別平等、校園安全、反詐騙等議題之
         全校性活動。
    二、補助經費: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編列而定。
    三、補助金額:係依學生事務處每學年公告之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規定
      辦理,但學校委託辦理之活動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下列活動不得列入補助(若其已通過審查補助,但事後發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補助款亦不予發給):
    一、與社團宗旨不符合之活動。
    二、上一年度所提報審查通過之活動,未執行且亦未事先向學生事務處核備者。
    三、以營利為主之活動。
    四、活動預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有發給工讀金者。
            (二)行政費用超過該項活動總預算百分之五者。
    五、以政黨名義舉辦活動或為校內、外選舉活動造勢者。
    六、從事各種非法活動者。
    七、改選交接表及學期計畫表逾期未繳交者。
    八、無故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九、未依規定填報活動計畫表(年度行事曆)及經費總預算表者。
    十、未於「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社團全名之帳戶者。
    十一、帳目造假或有其他違法事項,經查屬實者,得依校規處置。
       情節嚴重時,得報警處理。
第八條 經費補助審核程序:
    一、專案補助:
      (一)初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
        於學生事務處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生事務處組彙整。學生事務處
        社團輔導人員應就社團專案活動項目,於學期初予以初審。
      (二)複審:初審通過之專案,須交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決定補助金額。
    二、一般補助:社團欲申請活動費或設備費,須將活動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或
      設備費申請表於每學年公告規定之期限內交由學生事務處審核,學生事務處
      社團輔導人員應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標準予以簽核補助經費。
第九條 經費補助審查應依據各社團經費預算表及往年社團活動推展、經費運用績效之情形等
    項目,於學校核准之年度預算及學生活動費額度內加以適當分配。
第十條 核銷手續應依下列規定:
    一、活動經核准,於活動結束後,須將憑證收據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
      另填寫「活動成效報告表」,並檢附申請表、計劃書、活動成果(照片)及
      其他相關資料申請核定補助之款額。
    二、申請經費補助必須檢附完整合法之支出憑證,且以學校印製之支出憑證粘
      存單填寫。
    三、須於規定之核銷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四、核銷時檢具之單據,請依學務處公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