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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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12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113436號函備查第1、3至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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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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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7 一O 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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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548-1.docx|102.11.14高醫教字第102110354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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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8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19682號函備查第2條</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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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九十八條訂定「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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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九十八條訂定「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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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重學籍學生,係指同時具有本校與他校(含國內外)之學籍,或於本校就讀不同學制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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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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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在學學生同時至國外修讀學位者,應依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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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重學籍學生,係指同時具有本校與國內他校之學籍,或於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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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在學學生申請具雙重學籍,應於雙重學籍事實發生之當學期開學前,填妥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表」,向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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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讀不同學制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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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系(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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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在學學生同時至國外修讀學位者,應依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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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大學部經導師、系主任及院長同意;研究生經指導教授、系(所)主任及院長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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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在學學生申請具雙重學籍,應於雙重學籍事實發生之當學期開學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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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重學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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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表」,向就讀學系(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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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雙重學籍學生入學、選課、休學、退學、復學、轉學、轉系、成績考查、修業年限及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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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大學部經導師、系主任及院長同意;研究生經指導教授、系(所)主任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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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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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取得雙重學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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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校核准之雙重學籍者,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入學後,至他校所修習之學分不得提出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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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雙重學籍學生入學、選課、休學、退學、復學、轉學、轉系、成績考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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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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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年限及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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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雙重學籍學生若未主動提出申請及核准,一經查明,且未於一週內補辦手續並經核准者,以退學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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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校核准之雙重學籍者,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入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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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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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他校所修習之學分不得提出抵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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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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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雙重學籍學生若未主動提出申請及核准,一經查獲,且未於一週內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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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經核准者,以退學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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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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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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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4:1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85號函公布
102.08.12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113436號函備查第1、3至10條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7 一O 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1.14高醫教字第1021103548號函公布
103.02.18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19682號函備查第2條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九十八條訂定「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重學籍學生,係指同時具有本校與國內他校之學籍,或於本校
    就讀不同學制之學生。
第三條 本校在學學生同時至國外修讀學位者,應依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條 本校在學學生申請具雙重學籍,應於雙重學籍事實發生之當學期開學前,填
    妥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表」,向就讀學系(所)提出申請。
第五條 大學部經導師、系主任及院長同意;研究生經指導教授、系(所)主任及院
    長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取得雙重學籍資格。
第六條 雙重學籍學生入學、選課、休學、退學、復學、轉學、轉系、成績考查、修
    業年限及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經校核准之雙重學籍者,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入學後,
    至他校所修習之學分不得提出抵免申請。
第八條 雙重學籍學生若未主動提出申請及核准,一經查獲,且未於一週內補辦手續
    並經核准者,以退學論處。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