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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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1.08教育部台(84)高字第O五四七九五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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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1.08 教育部台(84)高字第05479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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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4.11.21(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doc|84.11.21(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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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4.11.21(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doc|84.11.21 (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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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10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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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10 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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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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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29 93學年度第3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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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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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8.15 依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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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doc|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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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doc|94.08.17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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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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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6 100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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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2271.doc|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7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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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2271.doc|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7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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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02.02.26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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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6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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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742.doc|102.03.15高醫教字第10211007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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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742.doc|102.03.15 高醫教字第10211007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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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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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7 102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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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730.doc|103.06.12高醫教字第103110173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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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730.doc|103.06.12 高醫教字第103110173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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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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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6 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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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157.doc|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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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157.doc|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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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26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1350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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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219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doc|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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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803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doc|105.08.03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5796號函准予備查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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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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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doc|106.01.06 105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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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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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15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18200號函准予備查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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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雙主修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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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_1070813公告版.docx|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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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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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0004307號函准予備查.docx|108.01.17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04307號函准予備查第4、7、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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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本校教務處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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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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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生修讀雙主修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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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932.docx|108.11.15 高醫教字第108110393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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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並通過加修學系之英文畢業門檻,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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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30 臺教高(二)字第1080189016號函准予備查第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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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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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064.docx|109.01.17 高醫教字第109110006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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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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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本校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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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學分數限制與不及格學分數規定,仍應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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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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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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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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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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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申請以一系為限。但各學系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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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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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雙主修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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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士學位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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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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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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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開放雙主修之學系由校方另行公告於學校網站(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牙醫系符合政府相關部門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系,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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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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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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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本校教務處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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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生修讀雙主修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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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並通過加修學系之英文畢業門檻,始取得雙學位資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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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以雙主修申請通過學年度之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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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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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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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學生應填寫「學分採計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原系所及加修系所主任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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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報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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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學分數限制與不及格學分數規定,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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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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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或放棄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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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以本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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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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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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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士學位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
第10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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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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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月22日 (三) 09:44的目前修訂版本

84.11.08 教育部台(84)高字第054795號函准予備查
84.11.21 (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
93.09.10 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93.09.29 93學年度第3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8.15 依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94.08.17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
101.07.26 100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71號函公布
102.02.26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5號函准予備查
102.03.15 高醫教字第1021100742號函公布
103.05.07 102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6.12 高醫教字第1031101730號函公布
104.02.16 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7號函公布
104.08.26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13501號函准予備查
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8.03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5796號函准予備查第2、11條
106.01.06 105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2.15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18200號函准予備查第5條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1.17 依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04307號函准予備查第4、7、10條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1.15 高醫教字第1081103932號函公布
108.12.30 臺教高(二)字第1080189016號函准予備查第3、11條
109.01.17 高醫教字第1091100064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但申請以一系為限。但各學系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雙主修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
        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3條	開放雙主修之學系由校方另行公告於學校網站(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牙醫系符合政府相關部門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系,不開放
        雙主修)。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本校教務處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陸生修讀雙主修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
第4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並通過加修學系之英文畢業門檻,始取得雙學位資格。其
        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以雙主修申請通過學年度之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表為準。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第5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學生應填寫「學分採計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原系所及加修系所主任審核
        認定,報教務處備查。
第6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學分數限制與不及格學分數規定,仍應
        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7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或放棄雙主修
        而以本系畢業。
第8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
        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9條	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士學位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第10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