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物理學實驗室使用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5月3日 (二) 18:04由Cge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4.08.31 104學年第2次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4.09.16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0.16 高醫心基字第1041103228號函公布
104.12.31 104學年第3次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
                  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5.02.04 高醫心基字第10511002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護物理學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
    及確保其正常運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設管理員一人,專責保管、維護實驗器材及實驗室借用。
第三條 實驗室之開放對象以修習物理學實驗課學生為主,非本中心教師得提出使用之申請,
    非物理學實驗課時段,恕不外借。
第四條 實驗室設備僅供物理學實驗授課教師教學使用,其資格規定如下:
    一、提出申請:至少須於使用一週前填寫申請表,經本中心主任核可者。
    二、經本中心主任核可後,使用者需充分了解以下事項:
       1.教師實驗前需告知管理員實驗的項目及所需的器材。
       2.熟悉各實驗儀器位置。
       3.熟悉各實驗儀器之操作及使用規定。
       4.了解緊急事件處理以及逃生動線。
       5.了解各儀器故障排除流程。
第五條 使用實驗室需遵守使用規則如下:
    一、確實維持實驗室清潔,禁止吸煙及飲食,亦不可嬉鬧玩耍。
    二、離開實驗室前需將儀器電源關閉並歸位。
    三、使用實驗室完畢,教師應督導學生將教室清理乾淨,並請教師或助理清點實驗器材、
      檢查儀器是否損壤和填寫檢查表。
    四、如實驗儀器或相關配件損壞故障,上課教師需負告知之義務。
    五、未確實遵守相關使用規則者,達二次(含)以上者,禁止其使用實驗室。
第六條 實驗室設備經使用後若有損壞,使用者(使用系所)需負擔相關維修或購置儀器之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