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物理學實驗室使用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4.08.31 104學年第2次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 104.09.16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10.16 高醫心基字第1041103228號函公布
- 104.12.31 104學年第3次基礎科學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 105.02.04 高醫心基字第10511002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護物理學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及確保其正常運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設管理員一人,專責保管、維護實驗器材及實驗室借用。 第三條 實驗室之開放對象以修習物理學實驗課學生為主,非本中心教師得提出使用之申請,非物理學實驗課時段,恕不外借。 第四條 實驗室設備僅供物理學實驗授課教師教學使用,其資格規定如下: 一、提出申請:至少須於使用一週前填寫申請表,經本中心主任核可者。 二、經本中心主任核可後,使用者需充分了解以下事項: 1.教師實驗前需告知管理員實驗的項目及所需的器材。 2.熟悉各實驗儀器位置。 3.熟悉各實驗儀器之操作及使用規定。 4.了解緊急事件處理以及逃生動線。 5.了解各儀器故障排除流程。 第五條 使用實驗室需遵守使用規則如下: 一、確實維持實驗室清潔,禁止吸煙及飲食,亦不可嬉鬧玩耍。 二、離開實驗室前需將儀器電源關閉並歸位。 三、使用實驗室完畢,教師應督導學生將教室清理乾淨,並請教師或助理清點實驗器材、檢查儀器是否損壤和填寫檢查表。 四、如實驗儀器或相關配件損壞故障,上課教師需負告知之義務。 五、未確實遵守相關使用規則者,達二次(含)以上者,禁止其使用實驗室。 第六條 實驗室設備經使用後若有損壞,使用者(使用系所)需負擔相關維修或購置儀器之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