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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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04九十三學年度口衛系所第八次系所務會議暨口衛系學生實習課程第七次會議通過
94.07.21九十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5.01.03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口衛系所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1.05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9.28九十六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96.10.02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03一○三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04一○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11高醫院口字第1041100850號函公告

一、 為加強口腔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二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每學年度學生實習日期由本學系實習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三、 實習成績計算由各實習機構評定後送交本學系主負責教師彙整後送交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處理。
四、 學生實習分發事宜依本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後,就學生資格進行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名額,經本學系
   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院、校實習委員會核備。
五、 實習分發作業:
   (一)本學系學生需修畢專業課程科目:生理學、口腔解剖學、口腔胚胎與組織學、牙體形態學、
     口腔衛生學導論、營養及疾病營養學、牙科臨床應用材料、口腔預防保健學I及消毒與感染控制及
     完成40診(4小時為一診)見習課程者,始得參加實習分發。
   (二)實習分發成績依據教務處計算一年級上學期至三年級上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總排名名次為實習
     分發順位。
   (三)實習分發作業由系主任與導師共同主持,實習班班代協助實習分發當日相關事宜。
   (四)參加實習學生經公開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實習單位,若分發後有重大特殊理由須變更者,需經本學系
     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五)實習分發需由學生本人出席參加,若因重大事由不克參加者,需事先申請由委託人持委託書代理出席,
     若無故不參加分發者,由系主任抽籤決定,不得異議。
六、 實習期間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七、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規者,依照本校
   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八、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系級、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