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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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04九十三學年度口衛系所第八次系所務會議暨口衛系學生實習課程第七次會議通過
94.07.21九十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5.01.03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口衛系所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1.05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9.28九十六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96.10.02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03一○三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04一○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11高醫院口字第1041100850號函公告
105.04.14一○四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5.19口腔衛生學系104學年度第3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07.13口腔醫學院104學年度第3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09.23口腔衛生學系10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5.20 口腔衛生學系109學年度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06.01 口腔醫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07.21 高醫院口字第11011002236號函公告
111.04.27 口腔衛生學系110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決議
111.09.14 口腔醫學院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決議
111.10.25高醫院口字第1111103829號函公告
一、為加強口腔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每學年度學生實習日期由本學系實習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三、實習成績計算由各實習機構評定後送交本學系主負責教師彙整後送交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處理。
四、學生實習分發事宜依本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後,就學生資格進行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名額,經本學系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院、校實習委員會核備。
五、實習分發作業:
    (一)學生需修滿一至三年級全部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含必修、選修、通識、跨領域學程或微學程等學分及進修英文),始得參與實習。
        未能按期修畢實習前之課程,而延後分發實習者,由學系規劃實習場域及站別。
    (二)本學系實習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者,不得於實習期間修習任何課程科目。
    (三)實習分發作業由系主任與導師共同主持,實習班班代協助實習分發當日相關事宜。
    (四)參加實習學生經公開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實習單位,若分發後有重大特殊理由須變更者,需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五)實習分發需由學生本人出席參加,若因重大事由不克參加者,需事先申請由委託人持委託書代理出席,若無故不參加分發者,由系主任抽籤決定,不得異議。
    (六)全體實習學生需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及參加「本學系實習職前說明會」,實習前擇日辦理。
六、實習期間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七、實習規範:
    (一)實習結束前需完成2次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簡稱 OSCE)。
    (二)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規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