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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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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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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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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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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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學對象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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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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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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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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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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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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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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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學生未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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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未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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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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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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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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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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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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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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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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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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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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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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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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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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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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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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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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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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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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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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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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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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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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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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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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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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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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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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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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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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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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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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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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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6月6日 (一) 10:47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4.08 98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01.04 105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6.01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75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 學生未婚者:
        1.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三) 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 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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