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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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8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0高醫稽核字第1021103613號函公布

一、  為健全本校各單位內部控制,提升整體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依據本校組織規程
    第21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設置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政策規劃之建議。
    (二)提供內部控制制度發展策略之建議。
    (三)提供內部控制制度風險評估設計原則之意見諮詢。
    (四)審議或備查其他內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項。
三、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一人)兼任;
    另置委員若干人,由一級行政單位主管、整合型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等聘兼。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稽核室主任兼任,得置幹事一人協助。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始得決議。
五、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稽核室應提報各單位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委員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或校內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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