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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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8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0 高醫稽核字第1021103613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11.30 高醫稽核字第1041103768號
105.08.18 10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29 高醫秘字第1081103648號函公布
一、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及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設置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政策規劃及發展策略之建議。
    (二)提供內部控制制度風險評估設計原則之意見諮詢。
    (三)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四)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五)研訂內部控制點。
    (六)審議或備查其他內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副校長、稽核室主任、主任秘書、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人力資源室主任、
    會計室主任、環安室主任及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必要時得就校外專家或校內教職員聘兼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
    本委員會由秘書處擔任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得成立功能性任務小組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交付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五、(刪除)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