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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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00077.docx|105.01.19  高醫稽核字第1051100077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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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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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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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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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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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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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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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重要事項,並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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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重要事項,並應訂定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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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稽核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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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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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單位之設立及主管之設置,應依相關規章建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各級主管之設置、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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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單位之設立及主管之設置,應依相關規章建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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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範圍、聘(兼)任、解聘及解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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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之設置、職稱、職權範圍、聘(兼)任、解聘及解任等事項。
第四條 本校應就下列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第四條 本校應就下列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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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第五條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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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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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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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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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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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應建立並製定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會簽稽核室審查,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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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應建立並製定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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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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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室審查,陳請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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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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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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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本校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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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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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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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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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比照本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內部稽核,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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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比照本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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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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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20日 (三) 09:5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8 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105.01.19 高醫稽核字第1051100077號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
    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重要事項,並應訂定相關作業
    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第三條 本校單位之設立及主管之設置,應依相關規章建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各級
    主管之設置、職稱、職權範圍、聘(兼)任、解聘及解任等事項。
第四條 本校應就下列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第五條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五、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六、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七、預算與決算之編製,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八、其他重大財務收支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校應就下列營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ㄧ、教學事項。 
    二、學生事項。 
    三、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事項。 
    五、產學合作事項。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資訊處理事項。 
    八、其他營運事項。 
第七條 本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本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應建立並製定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會簽
    稽核室審查,陳請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第九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有效程度,
    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
    本校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比照本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內部稽核,
    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