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7:02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5.08.3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3.0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16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六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
         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
         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 
             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研擬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與課程教務相關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