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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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3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3.0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16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63號函公布
102.05.30.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06. 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
102.12.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2.31.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1023500307號簽呈核定
103.01.16高醫院健字第1031100069號函公布
106.03.23 105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5.25 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推薦學院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院內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必修及選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