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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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3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3.0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16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63號函公布
102.05.30.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06. 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
102.12.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2.31.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1023500307號簽呈核定
103.01.16高醫院健字第103110006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院長推薦學院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校課程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