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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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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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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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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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六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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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六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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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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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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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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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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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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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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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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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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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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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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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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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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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擬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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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擬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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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與課程教務相關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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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與課程教務相關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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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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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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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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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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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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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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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6:25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8.3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3.0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16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六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
    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
    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
            委員會」。
        三、研擬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與課程教務相關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