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班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施行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7:02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健康科學院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施行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1.2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5號函公布
第ㄧ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協助本所博士班研究生研究之
        順利進行,及提升本所研究水準,研究生須在指導教授與博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指導下進行研究進度報告。
第二條  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所長圈選三到五名組成之。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召集人由所長選定之。
第三條  指導教授需在博士班研究生二年級結束前,提報委員會名單至本所。委員因故請辭,由所長遴
        選遞補。
第四條  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從三年級開始,每學年至少舉辦ㄧ次;由研究生填寫研究進度報告,在
        報告前一星期送各委員及本所,並負責聯繫委員和安排會議事宜,委員會需委員出席達三分之
        二以上始得進行。
第五條  研究生出國或休學滿半年以上,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後可暫停該年度之進度報告。
第六條  研究進度報告需舉行至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認同研究已達一定水準,同意不需繼續進度報
        告為止。研究生需完成研究進度報告,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