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安全校園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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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 99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4.06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012號函公布
101.01.12 1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04.1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0893號函公布
101.08.16 101學年度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101.10.18 101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審議
102.08.19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487號函公布
103.09.11 103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審議
103.10.07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177號函公布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9.23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3737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為推動成為健康安全學校,營造有益身心健康之校園安全環境,設立健康安全校園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
   人力資源室主任、學務處各組(室、中心)組長(主任)、總務處推薦組長二人、圖書資訊處、國際事務處、秘書處各推薦組長一人、各學院教師代表、
   大學部學生代表、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等組成,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軍訓室主任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本校學生因故請假,
   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三、 本委員得聘請地方政府單位代表、地方民意代表、鄰近社區代表擔任諮詢顧問,經校長同意後聘之。
四、 本委員會委員及顧問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
五、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安全文化、安全環境、健康教育、體育活動、健康服務、危機處理、社區與家庭等工作小組。 
六、 本委員會工作事項如下:
   (一)審定本校健康安全學校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健康安全學校各項執行工作。
   (三)檢討改進本校健康安全教育相關事項。
   (四)討論其他有關本校推動健康安全學校議題。
   (五)其他有關工作小組管理事項。
七、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