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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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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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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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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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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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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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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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設置院級研究中心。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設置院級研究中心。
         院級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另定之。
         院級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另定之。

在2023年4月12日 (三) 11:49所做的修訂版本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26 高醫教字第1011101966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103.05.21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7.10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199號函公布
104.06.02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2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08.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0.12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6.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8.15 人文社會科學院10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10.25 高醫院人字第1081103600號函公布
111.12.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1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4.12 高醫院人字第1121101113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選擇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二、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第5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設置院級研究中心。
        院級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6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各系(所)主管遴
        選及代理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7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各系所至少有
            1位保障名額,且至多不超過遴選委員人數之半數。
     三、學生代表:1至3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8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設置辦法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及研究所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9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分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學生代表等組成
        之。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10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