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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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23 96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9.11.25 99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12.06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08.01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性別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所長遴選推薦,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或畢業校友一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
     至二人列席。

第三條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
     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