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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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230982號函知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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