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最新訊息 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230982號函知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108.1.22)
消息內容
相關網址: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
可列印版
永久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