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遺體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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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6.27 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7.15 高醫總字第11311025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基礎醫學教育,提升臨床醫學水準,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願意提供遺體予本校進行大體解剖教學與研究者,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基於解剖教材之完整性、大體防腐處理技術之考量和技術人員、老師及學生健康等因素,下列之大體,本校恕不接受捐贈:
一、罹患嚴重法定傳染病者:傳染病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傳染病分類及防治措施」。
二、作過下列大手術、器官摘除或移植手術者:
    (一)肺臟、腎臟、胃、膽道、肝臟、脾臟、胰臟、子宮等器官切除。
    (二)腸、胃道或造口手術、開心等手術。
三、大出血、溺斃後嚴重水腫者、冰存過久者。
四、作過死亡病理檢驗手術者。
五、嚴重創傷、褥瘡導致皮膚等組織破壞者。
六、自殺身亡或家屬有異議者。
七、大體之肢體嚴重變形者。
八、十六歲以下往生者。
九、過胖或過瘦者:超過或低於依身高計算的標準體重百分之五十,標準體重計算公式:
男性(身高-80)× 0.7;女性(身高-70)× 0.6。
十、死亡時本校大體貯放空間已無空位。
第四條	辦理自願捐贈檢附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	凡自願捐贈者,應事先填寫志願捐贈遺體同意書及遺族自願捐贈遺體同意書。
二、	家屬需備:捐贈同意書一份、死亡證明書正本二份及大體老師與簽署家屬身份證影印本各一份,大體老師2吋相片一張,以及簽署家屬銀行存摺封面
        影印本一份作為補助喪禮費匯入款之用。
三、	十八歳以下未成年捐贈者,需由父母或監護人填寫自願捐贈遺體同意書。
四、	無親屬填寫自願捐贈遺體志願書者,須檢附公證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為提倡大體捐贈供醫學教學和研究,以提升基礎醫學教育,培養優良醫療人員,凡自願捐贈大體者,本校提供喪葬費予捐贈者之繼承人(喪葬費依本校
        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校每年農曆七月中旬舉辦中元普渡,家屬可一同參與。
第七條	本校接受大體後,於一星期內由解剖學科進行防腐處理。
第八條	大體教學前,學科提出教學需求後,由總務處擬定大體老師啟用名單。
第九條	依醫學倫理之原則教導學生對大體老師應有之尊敬及對生命之尊重,學生上課時,尊稱大體為大體老師。
第十條	教學結束後,大體老師由本校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協助辦理火化儀式,骨灰存放於骨灰罐內由家屬接回安葬,若不領回者由本校委託殯葬禮儀服務
        業者以樹灑葬儀式辦理。
第十一條	為感激遺體捐獻者貢獻基礎醫學教學及研究之心願,本校於上課前舉行大體老師啟用儀式。於學期結束後舉行大體老師入殮火化暨感恩追思儀式,
        並發函邀請家屬參加。
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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