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中心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2.09.25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3.01.02 一O二學年度第4 次行政會議
- 103.02.2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0214號函公布
- 103.06.10一O二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9.15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894號函公布
- 104.01.15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 104.04.09.一O三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6.04 高醫心教字第1041101783號函公布
- 104.06.25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 104.09.10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5.09.08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1.02 一O七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
- 108.02.13 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61號函公布
- 111.11.29 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1.12.23 高醫教字第111110461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OSCE)及問題導向學習(PBL)等教學、評量、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 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由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統籌管理。 第3條 本中心空間分為OSCE/PBL教室及模擬醫學教育中心: 一、OSCE/PBL教室包含: (一)OSCE教室。 (二)PBL教室。 (三)考官休息室。 (四)考生休息室。 (五)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六)行政區與討論區。 二、模擬醫學教育中心包含: (一)技能教室/討論室。 (二)模擬急診室。 (三)模擬手術室。 (四)模擬加護病房。 (五)模擬產兒室。 第4條 借用單位: 本中心空間及教學教具,以本校舉辦教學測驗及辦理國家級考試優先使用為原則,並開放以下單位借用: 一、本校教職員工及本校附屬機構。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等校外單位。 借用單位舉辦相關活動,場務工作應自行負責。 第5條 借用方式: 一、本中心空間: (一)本校教職員工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網路預約,應於使用日一週前至校務資訊系統預約借用,經本中心核准後使用。 2.簽呈申請,須於使用日一週前完成簽核。 (二)校外單位: 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二、本中心教學教具: (一)本校教職員工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紙本申請,應於使用日一週前填寫本中心教學教具借用申請單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准後使用。 2.簽呈申請,須於使用日一週前完成簽核。 (二)校外單位: 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三、特殊情事得於活動前簽核申請,經管理單位主管核定。 第6條 收費及退費標準: 一、本中心空間: (一) 收費標準依本校「OSCE/PBL教室場地租借申請表」、「模擬醫學教育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辦理。 (二) 符合下列資格,經簽呈申請通過,收費得以定價之7 折計算: 1.校內單位或本校附屬機構主辦,且有對外收費之各種活動。 2.校外單位與本校合辦或協辦之各種活動。 二、本中心教學教具: (一) 收費標準依本校「教學教具借用申請單」辦理。 (二) 校內教學及相關學術活動免予收費。 (三) 符合下列資格,一律收取全額教學教具費用: 1.校內單位或本校附屬機構主辦,且有對外收費之各種活動。 2.校外單位主辦、本校合辦或協辦之對外活動。 三、本校參加之教職員生小於學員人數三分之一(含)以下時,除專案核准外,收費標準視同校外單位,以全額計。 四、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取消,可退費百分之五十,逾期或未通知則不退費。 五、本校附屬機構及校外單位借用本中心,若非於本校上班時段使用,需額外支付出勤人員人事費用,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時段1000元,每日以兩時段計: 上午08:00至12:00及下午13:30至17:30,超過時段另以每小時300元計,超過30分鐘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費。 第7條 使用時間: 一、校內單位及本校附屬機構,請於本校上班時段申請借用,如有特別需求可另案申請。 二、校外單位申請借用,以每時段4小時為單位計費。 第8條 使用規則: 一、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考試或本校教學使用,借用單位應配合變更借用時間、借用空間或取消借用。 二、空間使用期間,需用物品及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自備,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 三、空間使用完畢,應立即回復原狀,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中心人員點交各項設備及教學教具,如因使用不當致有損壞者,借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模擬醫學教育中心空間禁止飲食,其他空間若有飲食需求者,應負善後清潔責任。 五、本中心全時監控,本中心人員僅提供支援錄影工作。 六、借用單位如違反下列情形,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借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三個月內不得申請借用: (一)未使用本中心排定之空間,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二)未經本中心同意,無故移動或架設器材、隨意將本中心桌椅挪作他用或移出本中心者。 (三)未維持空間整潔。 (四)取消借用未於三個工作日前通知本中心者。 (五)影響他人使用或其它不當行為,違反政府法令或本校規定者。 七、其它未盡事宜,依管理單位相關規定處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