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學科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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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三號函公布
92.08.08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22號函公布
96.08.24高醫院生字第0960007217號函公布
97.04.29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18高醫院生字第0971105352號函公布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2高醫院生字第1021100697號函公布
103.06.10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01 高醫院生字第1031102140號函公布
104.09.02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0.30高醫院生字第10411035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
     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生技醫藥產業研發碩士學位學程。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產學推廣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
     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由當然委員、各學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並得邀請行政人員列席。
     當然委員包含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學院各組組長。
     遴選委員包含醫藥暨應化學系專任教師3位、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專任教師2位、生物科技學系專任教師
     1位及學生代表3名。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前指定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設置辦法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五、總務委員會。
     六、研究發展暨國際交流委員會。
     七、預算委員會。
     八、學生實習委員會。
     九、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設行政會議,由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各組組長等組成。以院長為主席,負責研擬院務發展計劃、學系、
     研究所、研究中心之成立、變更、合併、停辦及重要院務事項。
第十一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
     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