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遺失物品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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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3號函公布
101.05.16 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1.05.30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45號函公布
                    
一、 為確立拾物(金)不昧、培養廉潔誠實不欺的觀念,進而養成守法紀律、愛護榮譽的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區內拾得遺失物品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一)教職員工生在校內拾得遺失物者,應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列冊處理。
   (二)生輔組應將拾得物品之名稱、數量、拾得之時間、地點公告招領,拾得物品生輔組暫時保管。
   (三)拾得物品,經公告未有人認領者,經保管公告六個月後,生輔組得通知拾得人領取(並簽署具領證明;
     拾得人於事前簽署拒領拾物切結者,不在此限)。若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限認領,而拾得人亦不願領取時,
     生輔組得視其情況(義賣或依廢棄物)處理,義賣所得全數納入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運用。
   (四)拾得現金,經公告未有人認領者,經保管六個月後,生輔組得通知拾得人領取(並簽署具領證明;拾得人
     於事前簽署拒領拾物切結者,不在此限)。若拾得人亦不願領取時,權責單位得將現金全數納入本校學生
     緊急紓困金運用。
   (五)拾得學生證,即由生輔組直接通知失主前來領取,若無法連絡或回應,再轉交教務處保管或註銷,避免
     重複申領。
三、 拾得物如係貴重財物,生輔組依學生獎懲準則,予拾得學生適當之獎勵。
四、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五、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