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遺失物品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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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3號函公布
101.05.16 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1.05.30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45號函公布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10.18 一○一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7號函公布
105.01.12 一○四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02.18 一○四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為處理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拾得校外遺失物者,應送交鄰近警察機關處理。但拾得人對拾得物研判應為本校師生所有者,不在
   此限,得送交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處理。
三、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區內拾得遺失物品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一)教職員工生在校內拾得遺失物者,應送交學務處列冊處理。
   (二)學務處應將拾得物品之名稱、數量、拾得之時間、地點公告招領,拾得物品由學務處暫時保管。
   (三)遺失物為證件或其他可辨認所有人身份之物品時,應由學務處通知所有人領取;經通知仍未領取
      或無法取得聯繫時,由學務處轉交相關單位保管或註銷。
   (四)遺失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各處理單位於檢證無誤後,應返還該物於
      認領人。
   (五)拾得物品經公告六個月後未有人認領者,應由學務處通知拾得人領取,並簽署具領證明。
      若拾得人不能通知者,應公告。
   (六)若拾得人或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
      或拾得人不能通知時,學務處應依據下列方式處理:
      1.遺失物為現金者,應逕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遺失物為金飾或有價證券者,應折現後捐
       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
      2.遺失物具經濟價值,且適合義賣者,應由學務處委託進行義賣,其義賣所得捐為本校學生
       緊急紓困金。
      3.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其性質不適宜義賣者,應由學務處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四、 拾得物如係貴重財物,學務處依學生獎懲準則,予拾得學生適當之獎勵。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