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6.11.27 九十六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次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 96.12.06 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6.12.27高醫系呼字第096110056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 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 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