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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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五號公布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七號函公布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0.29(97)高醫院醫通字第097000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以下列條件為原則: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因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列為候選教師。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每年依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定獎勵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則不予進位,其
    差額得累計。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流程如下:
        一、各系所初選
          (一)各系所依據第二條遴選原則公佈名單由全學院教師投票。
        二、初選評分標準:
          (一)網路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創新教材佔20%。
          (三)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佔20%。
          (四)同儕互評佔20%。
          (五)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表現等有關教學表現相關事項)佔20%。
        三、複選委員會複選: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學院教評會代表組成,複選委員如為被推舉人時應自動迴避。
          (二)複選候選人數依據初選評分標準總成績排名於當年度膺選名額三倍內者為複選候選人。
          (三)複選委員會在查閱被推舉人資料(必要時得請系所主管補充說明)後,進行複選投票。
          (四)複選評分標準以初選評分總成績佔80%,遴選委員複選得票成績佔20%。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