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85.09.26八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院務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八六號函通過公布
- 85.09.26八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院務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 85.12.05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85.12.17(85)高醫法字第0八六號函通過
- 93.07.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7號函公布廢止
第一條 主旨:為提昇各醫療單位之醫學研究水準及獲得具體研究成果,並達獎勵績效之目
的,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約聘高級研究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第二條 聘任資格:
一、研究人員須具國內、外研究所以上畢業資格。
二、研究人員係專職,不得以兼職方式擔任,採一年一聘方式約聘之。
第三條 聘任程序:
一、各單位須於年度前一個月(一)擬具研究計劃(二)檢附擬約聘研究人員簡歷
資料,呈報院方核准後約聘之。
二、各單位得視需要合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須推派其中一單位全權負責相關事
宜。
三、各單位得視需要與國科會或衛生署等研究計劃,約聘同一研究人員,但兩者薪
資合計數不得低於本要點所訂薪資表標準。
第四條 研究人員人事經費由本醫院每年預算編列,其分配如左:
一、各單位之研究經費依各科主治醫師人數比例分配。
二、研究經費限定補助研究人員薪金(含薪資、年終獎金、保險)不得移作他用。
三、研究經費該年度未使用完畢,得保留一年。
四、研究經費係補助研究人員薪資性質,不足之數由各約聘單位自籌。
第五條 各約聘單位須於年度結東後三個月內,提出該研究計劃具體研究成果,送院方核
備。
第六條 約聘研究人員年度中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書,並依據本醫院離職相關
規定辦理。補約聘研究人員須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備。
第七條 各單位於約聘研究人員時,應於契約書內明訂左列各項:
一、薪俸、加給、聘用期限、工作時間及內容、請假辦法。
二、聘用研究人員除本人得享用本醫院就醫優待,及申請參加勞保、健保外,不得
要求其他任何津貼及優待(包括退休、撫卹、福利、資遣、休假等)。
三、聘用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如有違法舞弊、虧損公物、服務績效欠佳或其他不法
行為,應即被解聘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報酬、福利:
一、研究人員除支領其合約所訂薪資、年終獎金外,不得要求參與本醫院現行相關
獎金及績效辦法之分配。
二、研究人員薪資標準另定之,每年參酌公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
三、其他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福利及任何津
貼。
第九條 約聘研究人員須遵守本醫院職員工服務規定。
第十條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醫院其他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