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24年12月2日 (一) 17:15由Cdm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1.11.21(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三號函
92.11.04九十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9號函公布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9高醫院口字第0971100505號函公布
102.02.04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3.04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3.20高醫院口字第1021100791號函公布
104.07.01口腔醫學院103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9.16口腔醫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9.29高醫院口字第1041103190號函公布
108.08.12口腔醫學院10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11.13口腔醫學院113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11.29高醫院口字第1131104245號函公布
                              
第1 條  本學院為獎勵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校方指派國際志工服務及長期交換,特依
       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2 條 本細則獎勵對象為本學院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3 條 獎勵名額由各學院初評,交付國際事務處,進行複審及核銷作業。
       申請者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學院提出申請獎勵,俾利學院初審或經遴選作業後,於規定期限內
       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4 條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徵選條件:
          (一)大學部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2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博士班學生應於本校就讀滿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
          (三)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得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四)外國語言能力須達該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或相關外國
              語言能力證明者。
          (五)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生可參加學生國際研習服務。但不得補助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六)本學院學生因出國研習、實習及學術交流而提出獎勵申請者,其學業成績在全班百分之七十五(含)
              以內,操行無不良紀錄。
          (七)本學院學生除通過英語檢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獎勵:
              1.具研習國之語言能力證明。
              2.具參與研究經驗者。
              3.具修讀EMI課程證明。
       二、名額:實際錄取名額得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三、經費補助:長期交換學生得依出國期間長短給予部分至全額學雜費減免,不再補助機票費及國外生活費,
          其減免標準另依本校規定。
       四、長期交換研習機構:須為教育部認可,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或研究機構。
第5 條 本學院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相關系所或機關單位為限。
第6 條 遴選甄試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數未超過可申請名額時,僅需就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二、申請人數超過可申請名額時,除就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外,另由本學院研發暨國際組組長召集教師
          若干人共同面試。
       三、遴選甄試結果提送本學院院務會議核備後,陳系主任、院長核定之。
第7 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
       每篇申請學生以1名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
       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8 條 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依學校規定核銷獎勵金。
第9 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勵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
       獎勵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10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12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