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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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12 112學年度第5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09.11 11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9.27 高醫心通字第1131103499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學生自主學習,並培養多元探索、跨域學習與終身學習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通識自主學習課程係指學生基於自主學習動機,由團隊至少三人自主規劃至少18小時之通識課程。
三、修課對象:本校大學部學生。
四、申請方式:
(一)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學習時程以一學期為原則,於通識教育中心公告之受理期限內填具申請書,提出開課暨補助申請。
(二)由學生邀請本校至多二位專任教師,且至少一位為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五、審查程序:
(一)通識自主學習課程及其補助經費須經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通識自主學習課程經審查通過後,不得延後執行,如擬放棄,須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停修。
六、通識自主學習課程每18小時為一學分,學分認列為不分領域之通識課程,至多採計二學分。
七、成績評定:
由指導教師依學生自主學習歷程及期末成果評定成績,成績考評採「通過」或「不通過」方式。
八、課程補助:
(一)補助金額:每門課程補助經費額度以當年度公告為原則。獲補助者需檢據核實報支。
(二)補助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且須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方案試行二年,屆期視辦理成果重新檢討。
九、本校有將課程內容進行數位化典藏、公開發表、公開播送、改作、重製、透過網路公開傳輸等權利。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