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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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1 105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4.12 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8 第18屆第42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8.2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804號函公布
111.01.13 11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6.23 11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9.22 第19屆第31次董事會議通過
111.11.03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4052號函公布
113.05.09 11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通過
113.07.08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2475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出席國際會議,提昇國際視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
    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三、本校專任教師欲出席國際會議者,原則應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未獲補助、補助金額低
    於本校標準、或向政府機構申請已達限定次數者,得依本要點於會期開始日一個月前,填
    具申請表,向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申請補助。
    本校專任教師若合聘為體系醫院主治醫師,應向體系醫院申請,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補助出席身分如下:
    (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或應邀發表
          人(Invited Speaker)者。
    (二)擔任論文主發表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原創研究(Original Research),發
          表形式為口頭報告(Oral)或壁報論文(Poster)者。
    (三)擔任國際諮詢顧問(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或國際學術學會重要職務者。
    出席者之國家名稱須符合教育部論文列名原則及外交部「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
    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之規
    定,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項目如下:
    (一)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得逕申請交通費、生活費及會議註
          冊費補助。
    (二)教師有執行當年度國科會計畫且核有國外差旅費者,應先由國科會計畫經費支應出
          席國際會議所需費用;原核定國外差旅費用罄者,得申請交通費、生活費及會議註
          冊費補助;原核定國外差旅費金額或餘額低於本校補助交通費、生活費及會議註冊
          費總和者,得申請差額補助。
    (三)教師有執行當年度國科會計畫但未核有國外差旅費者,或無國科會計畫者,應於申
          請期限內向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未獲補助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及
          會議註冊費;獲補助但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交通費、生活費及會議註冊費總和
          者,得申請差額補助。
    (四)國際會議如以視訊或其他數位科技為之,出席者以上述科技方式參與會議,視為親
          自出席會議,僅補助會議註冊費。
六、交通費應檢具核銷,補助標準如下: 
    (一)機票費:依據本校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機票費金額表為上限核支經濟艙機票。
    (二)國內交通費: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核支。
七、生活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據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依下列核
          支。
          1.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不論出席身分,依表定金額核
            支。
          2.論文主發表人(Oral),依表定金額之0.7倍核支。
          3.論文主發表人(Poster),依表定金額之0.3倍核支。
          4.會議主持人等其他出席身分者,依表定金額之0.5倍核支。
    (二)生活費補助日數,以實際會期日數為準,最多以五日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
          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三)出席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予補助。
八、會議註冊費應以會議正式註冊費收據為憑核支,但以新台幣三萬元為上限。
九、每人補助次數:
    (一)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每學年度以補助三次為限。
    (二)教授:每學年度以補助二次為限。
    (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每學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講師:每兩學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十、獲補助者應於出席會議後一個月內,繳交參加會議書面報告或於系上公開口頭發表資料至
    研發處;未繳交者,不予補助。
十一、依論文主發表人(Oral、Poster)身分出席並獲本補助者,應於出席會議後,以第一作者
    或通訊作者於SCIE、SSCI、EI、AHCI、TCIcore-THCI或TCIcore-TSSCI期刊發表相關
    論文,繳交至研發處;未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十二、本校計畫編列有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經費,或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由本校募款經費支付者,
    需先由經費補助單位於申請表中依該單位相關規定核算補助金額後,送至研發處。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本校募款或由本校編列預算支
    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