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性別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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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21 性別研究所104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105.04.1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3.19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107.03.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7.06 性別研究所108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109.08.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8.25 高醫性研字第1091102584號函公布
110.04.08 性別研究所109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110.05.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5.27 高醫性研字第1101101650號函公布
110.09.13 性別研究所110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110.11.24 人文社會科學院11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12.07 高醫性研字第1101104095號函公布

第1條 性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
       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2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得於期滿後依本所公告日期提出申請本所碩士班預
       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
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5條 預選會甄選時應進行申請者之審查評比,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核准名單送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
       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總名額為限。
第6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碩士班考試得免報名費,經錄取後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未於規定
       時程內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7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
       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