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性別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05.03.21 性別研究所104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5.04.1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03.19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7.03.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7.06 性別研究所108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9.08.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8.25 高醫性研字第1091102584號函公布
- 110.04.08 性別研究所109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 110.05.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05.27 高醫性研字第1101101650號函公布
- 110.09.13 性別研究所110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 110.11.24 人文社會科學院11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12.07 高醫性研字第1101104095號函公布
第1條 性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 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2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得於期滿後依本所公告日期提出申請本所碩士班預 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 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5條 預選會甄選時應進行申請者之審查評比,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核准名單送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 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總名額為限。 第6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碩士班考試得免報名費,經錄取後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未於規定 時程內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7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 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