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校園操作場域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1年3月24日 (三) 17:24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10.02.18 109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3.23 高醫總字第110110075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維護校園公共安全、隱私及教學研究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遙控無人機(以下簡稱無人機),係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所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或以自動駕駛操作或
        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於校區內之操作人員及飛航進入本校空域之無人機操作者。
        本校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負責本校飛航活動申請及控管事宜。
第4條	因公共利益、教學研究及舉辦校內活動,須於本校使用無人機者,應於15日前提出書面申請取得許可。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校
        得要求刪除拍攝內容,並驅離操作人員及機具,如因此造成損害,本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5條	操作無人機之飛航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無人機限於本校操場操作,其餘時間及區域應經專案申請飛行。
        飛行區域若涉及場地租借,並應依本校「運動場地申請借用規則」及「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辦理。
第6條	操作無人機不得有牴觸民法、刑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拍攝或飛行行為,本校如對無人機拍攝內容有疑
        慮,操作者應配合本校檢視拍攝並刪除拍攝內容。操作無人機而致生本校損害,操作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7條	因現場環境、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使飛航活動致生安全疑慮時,本校得立即要求操作人員停止飛行。
第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